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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PACS 系統)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8.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送交之證件及資料經審驗符合規定者,發給審定證明如附表四。
  註:審定證明僅對基本檢測項目審驗,不做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
      檢測項目之保證。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