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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8.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本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
  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由本會視需要依
  本規範規定辦理技術審驗,於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