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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
第 8 條
船舶無線電臺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於港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
話通信:
一、因緊急事故須與海岸電臺或港埠電臺通信,且除利用無線電通信外並
    無其他方法可供船岸間通信連絡者。
二、因船舶審驗人員之需要。
三、僅使用無線電接收機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