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作業方法
4.1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作業流程如圖一所示。
4.2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時,審驗人員應審核是否與原申請電臺架
設許可證之申請書或原船舶無線電臺執照記載事項相符,並
製作船舶電臺審驗登記表(附表一)。
已於國外架設並經本會委託或認可之機構完成審驗者,直接
申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時,審核人員應審核該審驗機構之審
驗報告內容是否與原申請記載事項相符
4.3 船舶無線電臺設備之審驗應依據 3.2 與下列規定逐項審驗
。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依
附表四「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報告
」(含附表四-I 船舶安全無線電設備審驗表、附表四-
II船舶安全無線電設備紀錄)進行審驗。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
依附表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
報告」進行審驗。
(3)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船舶用無線電對講機,應依
附表三「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船舶用無線電對講
機審驗表」進行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