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6:47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技術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第五章  附則
        5.1 港口碼頭及輪船為管制區域,船舶無線電審驗人員應先將港
            區通行證件準備完妥,以免觸犯規定。
        5.2 船舶停靠碼頭有時使用無欄跳板,有時停泊浮筒或錨泊時風
            浪太大;而上下舷梯太高,登船時易生危險,審驗人員為安
            全起見,可拒絕登船檢查以防意外。
        5.3 於本會實施審驗時,應通知船舶無線電臺指派熟悉電信設備
            操作之人員在場。
        5.4 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在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申
            請換照時,經檢查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仍屬有效,並持
            有依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合
            格審驗報告者,可據以換發船舶無線電臺執照,無須再行審
            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