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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20 日
第 13 條
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
分並執行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