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2:25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20 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開會前將會議議程分送各出席人員。不及編入議程者,
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於開會時提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