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21:30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07 日
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依法調處事項如下
    :
 (一)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年度簽約時節目授權費用之爭議間。
 (二)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訂戶數認定之爭議。
 (三)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廣告時間、時段、播送內容、播送方式
      或其他條件之爭議。
 (四) 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