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2:08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07 日
十三  就同一爭議事項,有二個以上系統經營者或頻道供應者申請調處時
      ,審議委員會得併案調處,就每一申請調處案件分別作成調處書。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