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6:46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07 日
四、審議委員會得指派三人以上委員處理調處案件。
    審議委員會對於應受調處之案件,應於接獲調處申請書十日內指定調
    處期日及場所,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包括申請人、相對人,以下同
    ) 及利害關係人於指定期日到場出席調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