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20:22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07 日
六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撤回申請調處。
    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審議委員會得依申請人之意
    見進行調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