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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第 26 條
主管機關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聯合或分別播送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