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19:54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第 30 條
民營電臺具有商業性質者,得播送廣告。其餘電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為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