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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第 34-3 條
置入性行銷及揭露贊助者之時間,不計入廣告時間。
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
之認定、節目與其所插播廣告之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
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