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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30 日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股權轉讓應經本會許可之規定,於股票已在證券交易
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廣播、電視事業,不適用之。
前項廣播、電視事業股權之轉讓,其受讓人應無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