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7:01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30 日
第 19 條
電臺播送之節目,應自行審查。播送後之影音檔案、節目文稿或其他有關 資料,應保存二十日,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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