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20:36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30 日
第 22 條
廣播電臺每次播音開始、結束及節目更換時,應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 其於節目進行中,並應斟酌情況,每半小時簡報臺名一次,以資辨認。 電視電臺及特種任務電臺,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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