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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30 日
第 8 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請本會備查:
一、全年度節目報告書。
二、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名冊;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總臺長
    、臺長、分臺長名冊。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第一款全年度節目報告書,其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公司組織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結束六個月內,檢具股
東名冊及依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製作之各項書表,送請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組織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檢具業務
執行報告書及決算書送請本會備查。
全年度節目報告書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全年度財務及營運概況應於
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之資料庫。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