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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30 日
第 9 條
申請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轉讓,受讓人為自然人者,應檢具過戶申請書
、受讓人個人基本資料調查表、受讓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向本會申請許可
。受讓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國內無設籍、無住所。
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股份所有人,其
    持股總數超過該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
四、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
    之十以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