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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6 年 08 月 06 日
第 4 條
廣播、電視事業設有獨立董事者,至少一名獨立董事應具下列專業資格條
件之一:
一、曾擔任通訊、傳播、法律、財金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三年以上。
二、具有通訊傳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