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05:38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01 日
第 2 條
廣告審查包括內容、聲音、畫面、文字、旁白與播送時段。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