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13:56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01 日
第 4 條
廣告之聲音、畫面不得有足以傷害公眾聽、視覺之情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