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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01 日
第 5 條
廣告之文字、旁白應力求淨化,避免粗俗不雅之文詞。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