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10:28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01 日
第 7 條
播送電臺或廣告製作業者,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準用本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