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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第 18 條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
;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
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