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1:31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第 49 條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
線廣播電視服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