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2:59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第 59 條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
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
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