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3:43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第 60 條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
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