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2:01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第 65 條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