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3:37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第 72 條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
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