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4:18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第 74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
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
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
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
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