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1 17:44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09 日
第 4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通
知有線播送系統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有線播送系統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