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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09 日
第 5 條
有線播送系統不得委託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