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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09 日
第 9 條
有線播送系統之纜線,應依規定申請附掛或鋪設,非經各該主管機關 (構
) 書面同意,不得任意附掛或鋪設。違反者,由各該主管機關 (構) 依相
關規定辦理。
前項纜線如有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之情形,準用本法第六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