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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0 日
第 14 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公用頻道,指系統經營者獨立於其他頻道所設置之頻
道,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
教性質之節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