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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0 日
第 16 條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設置頻道載明應記載資訊時,得以電子節目
表單之方式為之。
前項所稱電子節目表單,應載明包含系統經營者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
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
播出節目之名稱等資訊,並於首頁提供操作指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