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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0 日
第 18 條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繳當年營業
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時,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書。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