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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0 日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應自行設置頭端,係指系統經營者應以自己名義建置頭端設備,其設備至
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調變及傳送設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