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1:33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民國 88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09 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
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