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21:25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民國 88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09 日
第 3 條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相關圖表:
附表.PDF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