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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民國 88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09 日
第 4 條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