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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民國 88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09 日
第 5 條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