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4:29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民國 88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09 日
第 6 條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