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5:43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09 日
第 4 條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
布之。
系統經營者於其經營區域是否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有疑義時,應即通
知各該相關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
系統經營者對於各相關主管機關發布之警報或緊急事故之訊息,應適時據
實插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