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20:58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09 日
第 7 條
系統經營者於接獲主管機關指定播送有關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訊息,應
以醒目之圖卡、電子特效、字幕或其他顯著有效方式據實插播。除另有指
定外,至少每半小時應插播一次,至其原因消滅時或主管機關通知停播為
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