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6:04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第 15 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七條
第一項第三款內容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
立或變更登記。
前二項變更內容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
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