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3 17:47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第 4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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