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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第 41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得將本國自製節目播送至國外,以利文化交流,並應遵
守國際衛星廣播電視公約及慣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