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4:32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第 47 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
次處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