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6:58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第 5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
節目供應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
項準用第三十九條規定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
處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